首 页 房产概况 信息公开 房产资讯 政策法规 房产管理 通知公告 房产头条 办事指南 住房保障 房产知识
您现在位置:主页 > 政策法规正文

未尽到告知义务退还服务费并承担买家支付的60%违约金

发布日期:2023-05-05 11:29 作者:最新更新   浏览次数:
  李女士與丈夫協議離婚,約定將婚內一套房子歸女兒一切。離婚後,李女士與某中介公司簽定協議,出售了該套房子,並應中介公司要求,供給了離婚證和離婚協議等材料。      同年6月,李女士又在該公司的介紹下,與顧先生配偶簽定《房地產生意居間協議》。   
  此後,李女士向顧先生配偶付出了前期購房款265萬元,向中介公司付出了中介服務費16800元。但是在處理相關手續時,李女士才獲悉,上海市2021年1月出臺的《關於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定見》第三條規定:「嚴格執行住房限購方針。夫妻離婚的,任何一方自夫妻離婚之日起3年內購買商品住房的,其具有住房套數按離婚前家庭總套數核算。」依照現行方針,離婚不滿3年的她,並不符合再次購房的條件,她和顧先生配偶之間的房產生意協議無法正常實行。      無奈之下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免除房產生意協議。法院終究判定兩邊合同免除,顧先生配偶返還李女士已付房款,但李女士作為違約方,顧先生配偶可懇求其按約付出違約金,並酌定李女士承當違約金26.8萬元。      中介未告知限購方針,是否需擔責      沒能買到房,還付出了一大筆違約金,李女士氣憤不已。她以為中介公司作為專業的服務機構,應該對相關方針十分了解,而且中介公司知曉她離婚的狀況。在這樣的狀況下,中介卻未告知她並不符合購房資歷,還促進她再次購房,終究造成了丟失,中介公司應該返還中介服務費,並承當她向賣家付出的違約金。      中介公司則以為,其不存在隱秘或許成心損害李女士利益的行為,而是依照協議實行了相關責任,盡到了中介的職責,李女士應該付出必要的中介服務活動費,而且關於房子生意這種嚴重的民事行為,李女士應當有確認自己購房資歷的責任,自動查詢相關房產方針。現因李女士自己不去了解而造成了丟失,應當自己承當相關職責。      兩邊協商不成,李女士將中介公司訴至法院,懇求免除兩邊簽定的居間協議,中介公司返還中介服務費16800元並補償李女士丟失26.8萬元。      法院:托付人和中介公司均需擔責      一審法院以為,本案中,李女士因中介公司未告知限購方針導致房產生意協議無法持續實行,並付出相應的違約金,該案的審理事關方針波動布景下的房地產交易市場,對房地產生意過程中兩邊權利責任的確定具有典型含義,能夠對房子中介服務市場產生規範化指導作用,屬具有遍及法令適用指導含義的案件,故申請提級由上海一中院審理。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以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李女士和中介公司之間的《房地產生意居間協議》是否應當免除;李女士所遭受丟失的差錯職責怎麽確定。      該協議是兩邊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背法令規定,應為合法有效。現因上海房子限購方針的緣故,李女士不具備購房資歷,致使兩邊簽定協議的意圖不能實現,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托付人或受托付人能夠隨時免除居間合同,故關於李女士要求免除協議的訴請,該院予以支持,其已付出的居間費16800元應由中介公司予以退還。      需要指出的是,從內容看,《房地產生意居間協議》區別於一般含義的居間協議,其內容兼合多種法令關系,除通常含義上,由中介公司向李女士陳述訂立合同的機會或供給訂立合同的前言服務外,中介公司還需實行幫忙李女士交換房子、處理過戶手續等責任,故中介公司建議已完成居間責任而不同意免除協議的理由不成立。      關於丟失補償,法院以為,應在確定丟失規模的基礎上依據各自差錯巨細予以確定。本案中,李女士因無法實行協議,導致與案外人間的房子生意糾紛被斷定違約並承當了26.8萬元的違約金,對該部分丟失的承當應歸納兩邊各自的職責、責任及履約狀況等予以斷定。   
  就李女士而言,其作為有徹底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進行購買房地產這類嚴重民事法令行為時,理應盡到應有的審慎責任,關於政府部門發布的相關購房方針,有責任進行學習和了解,並在購房前對自己的購房資質作出相應判斷。但李女士疏於了解亦未向中介公司自動問詢相關事宜,本身存在必定差錯。      就中介公司而言,作為具有專業知識的房地產中介機構,其收取中介服務費即應供給相應的專業指導及服務,這也是社會分工下的行業要求。本案中,中介公司幫忙李女士出售自己的房子在先,已經知曉其離婚的根本事實,在政府部門已經出臺與離婚相關的限購方針布景下,理應對李女士的購房資歷加以重視並及時供給方針指導和專業協助,但中介公司在這方面的作業明顯存在缺失,在案證據顯現,中介公司並未向李女士提示過資質問題或自動問詢她的購房資質狀況,難言其盡到了中介機構應盡的根本責任及專業服務,故中介公司對李女士因限購方針致購房失敗而遭受的丟失存在差錯。      歸納兩邊應負的民事責任、民事職責及在本案中的差錯巨細,上海一中院確定系爭丟失由李女士、中介公司按4:6比例分管為宜,中介公司應補償李女士丟失16.08萬元。判定後兩邊均未上訴。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
下一篇:县水利局将开展水电行业安全生产回头看

 

Copyright © 溆浦房地产网 www.xpfdc.com 版权所有网站地图